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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任

昨天(6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规范我市公园广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巩固我市创文强管成果,促进文明城市建设。

目前,我市公园和广场存在人流量大、结构复杂、管理难度大、维护管理成本增加等显示问题,条例明确了公园广场事业发展原则、公园广场定义、管理主体及其管理权限、保护管理制度、规划建设要求、服务使用规定、责任追究等内容,为严格保护公园广场用地、严格管控绿线范围、有效管理噪声与犬类等问题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在公园广场建设与保护规划中贴切地融入了“汕头元素”,更好地体现潮汕人文特点,将为市民和游客创造优美舒适的休憩、游乐场所,改善城乡人居生态环境。

条例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广场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投资管理公园广场所需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区(县)在城市人文、自然景观聚集地附近至少规划建设一个综合公园,方便公众游憩;在交通方便、公共服务设施集中的地方以及大型居住区服务范围附近规划建设社区公园广场,提供一定规模的儿童、老人户外活动场所和休憩区、健身区。

已经依法建成的公园广场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广场,用地范围、性质和绿线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严格保护;非经法定的规划修改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广场的功能,不得侵占公园广场用地,不得擅自进行经营性开发。

已经占用公园广场用地的,应当依法恢复原状。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公园或者广场城市绿地性质的,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同类、可以就近补足面积的原则制订调整方案,组织评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公园的绿化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以本土植物和遮荫植物为主,公园的绿化用地面积应当不少于公园陆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政府管理的公园广场禁止设立会所、酒吧、夜总会、酒店、宾馆等商业设施。

条例要求,因施工作业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关闭公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临时关闭前三日报告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在公园的入口处公布。

政府管理的公园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

在公园广场内开展健身、文化娱乐等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应当服从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环境噪声及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以及二十二时至翌晨七时,不得使用高音设备和音响器材。在其他时间开展上述活动的,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区域环境噪声限值。经监测噪声值超过规定限值时,应当立即减小音量或者停止使用音响器材。

禁止携带犬类、其他具有攻击性或者恐吓性的宠物进入综合公园、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和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禁止进入的其他公园广场。严格控制在公园广场内举办展览、演出等活动。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将由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来源:汕头橄榄台;版权为汕头市广播电视台所有,转载须经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