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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修订 企业暂

[深圳商报讯](记者 陈小慧)针对企业“退出难”问题,我市有了破解之道。近日,《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经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明确创设除名制度和依职权注销制度,及时清理“失联商事主体”“僵尸商事主体”。《若干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若干规定》自2013年起实施,是我国第一部涉及商事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法规。本次修订固化了我市商事登记改革成果,并变通了上位法部分规定,为我市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失联和僵尸企业将被强制退出

近年来,我市“失联商事主体”“僵尸商事主体”数量逐渐增多,严重威胁市场交易安全,也降低政府治理效能。对此,《若干规定》在现行商事主体依申请注销制度之外,创设了除名制度和依职权注销制度,规定对商事主体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或未按规定办理终止歇业登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将其除名。

对“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被责令关闭”“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或“依法被除名”的商事主体六个月内仍未办理申请注销登记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依职权将其注销,该商事主体资格消灭。

被除名或注销后,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未清理怎么办?根据《若干规定》,商事主体被除名后主体仍然存续,仍需办理清算、注销手续。同时,商事登记机关可以作出撤销依职权注销决定,将其恢复到注销前的状态。

企业需暂停经营的可办理歇业登记

今年以来,部分商事主体因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其仍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待情况好转后仍可以重新经营。为助力这些商事主体度过经济不活跃期,《若干规定》在国内首创性规定,商事主体需要暂停经营,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歇业登记,仍保留其主体资格;商事主体歇业期间需要恢复经营活动应当先办理终止歇业登记,歇业期满后也应办理终止歇业登记;对于未按照规定办理终止歇业登记的商事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可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此外,为鼓励自然人灵活创业就业,《若干规定》变通有关规定,明确自然人从事依法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活动的,直接办理税务登记即可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不视为无照经营。

全行业保护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

商标、企业字号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现行有关规定虽然对驰名商标在商事登记时给予同行业保护,但仍缺乏对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的全行业保护。对此,《若干规定》新增规定,除已经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外,商事主体不得将其他商事主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驰名商标或者知名字号作为其名称中的字号。

《若干规定》还扩大了“一照多址”增设经营场所范围,允许特区内跨区经营的企业分支机构将其经营场所登记在隶属商事主体营业执照,节省企业网点扩展的时间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