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本月起正式实施
为了总结和固化深圳市科技创新工作的经验做法,着力解决制约深圳科技创新发展的难点和短板,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立法权优势,从11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正式实施。
该条例直指科技创新中诸多痛点,通过一系列的创新,对近年来深圳市确立的科技创新政策措施、体制机制、产业布局、载体建设等进行固化,是一项全面系统促进和保护科技创新的全链条法规。其中,部分制度设计变通国家法律规定,部分制度设计为国内率先规定,内容涵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空间保障、创新环境等方面。
建立特定情形下政府主导重大技术攻关制度
《条例》总结此次新冠疫情科技攻关经验,建立特定情形下政府主导重大技术攻关制度,规定“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在科研成果转化方面,一方面要有优良的制度激励科技人员发明创造更具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一方面也要厘清责任,避免科技决策者在失败后从此一蹶不振。为了激励科技人员发明创造更具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增强科技成果转化活力,《条例》在国内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将对科技人员的激励由目前的“先转化后奖励”调整为“先赋权后转化”,同时规定,约定所有权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七十;赋予长期使用权的,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条例》还建立了科技成果决策尽职免责机制,免予追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有关负责人在履行了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了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后,没有牟取非法利益或者恶意串通的情况下的决策失误责任。
首次确立公司“同股不同权”制度
在深圳,有不少科研机构和企业为了解决科技人才的难题,采用了双聘制的用人制度,根据项目聘用其他单位的科技人才参与研发,形成一种创新的资源配置方式。这次条例就对这种用人配置方式做出了支持。
为促进科技人才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条例》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制度,允许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并取得合法报酬,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新创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也可以聘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管理人才、科技创新人才。
此外,为保证科技企业原始股东以及其他对公司科技创新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在公司进行多次股权融资后,仍可以以较小的持股比例对公司享有控制权,《条例》借鉴美国、中国香港以及我国科创板的做法,变通了《公司法》关于“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制度的规定,在国内立法中首次确立公司“同股不同权”制度,并允许设置特别表决权的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交易。
在科技金融方面,为了引导资金支持科技创新活动,《条例》就建立科技创新基金体系、放宽科技创新基金准入条件、完善科技创新基金退出机制等作了细化规定,明确投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早期项目的企业和个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专项资金补贴,还首创性地将为科技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地方金融机构也纳入财政奖励补贴、风险补偿、风险代偿等范围。
在空间保障方面,为保障科技创新类产业发展空间,《条例》规定,应当保障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科技创新类产业的用地需求,保障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科研用地,实行用地弹性年期供应,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科技创新类产业用地,通过配套建设、提高容积率、整治统租、回购及合作开发等方式供应创新型产业用房。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