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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据测算,预计到2027年,深圳市60岁以上户籍人口将增加到65万人左右,占户籍总人口的10%左右,届时将步入老龄化社会。未来深圳如何建设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该《条例》做了详细的规定。

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范围

据统计,目前深圳市户籍老人30多万,加上常住老年人口,超过100万人。户籍老人中,有60岁至79岁中度和重度失能居家老人8500多人,80周岁以上老年人近4万人。解决失能、高龄老人的护理问题成为迫切需要。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此次立法的亮点之一,主要是为被保险人在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年老患病时,提供护理保障和经济补偿的制度安排。该保险制度已在我国多个城市展开试点,与其他试点城市相比,深圳扩大了参保人范围,除用人单位外,年满18周岁且未在校就读的深圳市户籍非在职人员也纳入其中,并与深圳现行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让更多人群能获得保障。保险待遇按照参保人照护评定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累计参加保险的年限等确定。

长期护理保险费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0.1%的比例逐月缴交,其中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按50%比例缴费,退休人员、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由个人缴费,困难人群缴费由财政给予补助。以2019年度在岗人员月平均工资元测算,每人全年缴费约为128元,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承担约5.3元/月;退休人员、居民及其他人员折合约10.6元/月。

养老服务等级由评估结果定

《条例》要求构建多层次、全覆盖、高效便捷的养老服务网络,各区至少建设一家区级养老服务机构,各街道至少建设一家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各社区根据老年人分布情况建设养老服务站点。

哪些老人可以入住公办养老院?哪些老人可以领取养老补贴?老人在居家养老中可以享受什么样的服务?条例要求建立统一的老年人综合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的失能等级、服务类型和照护等级,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接受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等的依据。

深圳老人居家养老的质量将进一步提高。条例要求助社区平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助餐、助洁、医疗康复等服务;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重度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者短期看护;对中度以上失能老人以及特困老人家庭设施实施无障碍改造,符合规定的由财政给予补贴。同时,公办养老机构的“兜底”作用将得到更充分发挥。条例明确规定,新建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应占总床位的80%以上,已建成的养老机构应当逐步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

引领科技和公益助力养老服务发展

《条例》立足深圳科技产业优势,引领智慧养老服务发展。《条例》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业依托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产品和养老服务研发,鼓励机构、家庭、个人使用科技产品,提高老年人照护质量。同时还将建立统一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推进养老服务与管理的智慧化应用。另外,还按照相关规定为高龄、独居及其他有特殊需要老年人配备紧急呼叫设备,为其提供无线定位、安全监测、实时求助等服务。

《条例》在常规性的捐赠、捐助、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外,还明确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通过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发布服务对象需求、储存和转移志愿者服务时间等信息。志愿者或者其直系亲属进入老龄后,可以将志愿者储存的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兑换同等时长的养老服务。此外,还规定培育发展扶老助老慈善组织,建立慈善扶老助老服务网络,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等。

此外,条例草案曾规定老人生病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护理假,以缓解赡养压力。不过,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这个条款争议很大。有不少意见认为独生子女护理假会加重企业负担,不利于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甚至可能出现企业歧视独生子女员工,引发新的就业问题。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以上因素,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为落实中央“六稳”“六保”中保就业、保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