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对重特大事故负有责任者 终身不得任企业
在拓展社会监督方式方面,为强化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在安全生产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
在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方面,《条例》聚焦解决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没人管”和“不会管”等问题,尤其是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薄弱问题,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求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保障职责,如要求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且合格。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经广东省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将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进一步厘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明确拓展社会监督方式等,规定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除按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以外,终身不得在特区范围内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南方网)
在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方面,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条例》除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对其实行职业禁入以外,还规定其终身不得在特区范围内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除按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以外,终身不得在特区范围内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在厘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方面,《条例》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职责,规定了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职责。
同时,《条例》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作出了职业禁入规定,明确有三种情形之一的,除依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等行政处罚外,终身不得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工作。三种情形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的;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通过租借、挂靠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获取资质、资格的;出具虚假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