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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预嘱”入法

近日,深圳市人大召开法规解读会,对“生前预嘱”等热点进行了回应。

(二)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林正茂表示,有三个要点值得注意:第一,特别强调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不是自己认为或者是别人认为,而是由医疗机构作出的医学判断。”第二,是否采取什么样的医疗措施,并不是不采取医疗措施。“它实际上是限于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脏复苏这种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第三,对于患者的生前预嘱,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尊重。“不等于是一定要按照生前预嘱来执行,首先患者他可能会对生前预嘱进行反悔,这个时候撤回原先的决定,也是尊重他的意思。”最终决定权还是要按照诊疗规范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

(三)采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除经公证的外,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由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采用录音录像方式的,应当记录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时间。

本文转自:光明网

日前,《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在全国首次将患者“临终决定权”——生前预嘱写入地方性法规,并将于2023年1月1日施行。新修订的《医疗条例》对于“生前预嘱”设置了专门规定,根据第七十八条规定:

(一)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

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